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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钢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方便客户订购冲压模具零件,发行本目录。本目录中记载的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应当按照本产品目录使用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来使用,但是,由于本产品的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请予以谅解。

1条(本服务的内容)

1.客户可以通过本服务,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根据本目录记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价格、交货期、使用上的注意事项)购入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但是,由于本产品的性质、客户的业务内容及其他公司制订的标准,或者外加工方或者本公司的情况,本产品的一部分会在没有事先通知、预告的情况下从本服务的对象中剔除,请予以谅解。

2条(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本产品的订购)

1.本目录为合同的要约邀请,客户的订购为合同的要约,本公司收到客户的要约并回复承诺则合同成立。客户可以以本目录记载的如下方法,发出购入本产品的要约。但是,根据定做产品及其他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的不同,有时会限定订购方法,关于本公司的接受订购日、接受订购时间段、详见本目录记载。

(1)传真订购:请在本公司指定的询价单上填入必要事项。传真至本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

(2)电话订购:紧急情况下,请打电话至本公司指定的电话进行订购,电话中需要回答一些必要事项。但是,电话订购的场合,必须在电话之后再用传真或者邮箱、或者在线网络沟通工具提交订购单。

2.本公司收到客户按照第1项规定发出的订单后,如果同意其订购的,将邀请客户建立基本信息档案。由于通讯不佳等问题,客户发出的订单数据产生障碍时,以及订购的必要事项不完备时,将视为无效订购。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不能让客户购入本产品,对于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不论本公司的承诺回复的数据是否到达客户方,本公司在收到客户的订购后,24小时(计算基准为本公司的营业工作日)以内没有客户表示拒绝其订购的联系时,视为已承诺该订购,买卖合同成立。

3.因客户要求而产生的与订购有关的相关费用(包括快递费用和保险费用),由本公司业务员与客户协商承担该费用,请予以谅解。

3条(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相关的义务)

    关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客户应当以如下事项为前提进行订购,由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错误或者选择错误造成客户产生损失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本产品是用于普通的生产设备的零部件(意指冲压模具用机器,以下称为普通生产设备)。普通生产设备不包括作为搬运目的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的运输工具;人类的医疗,诊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里使用的电子器械和家电等需要可靠性高的器械。请予以注意。

2.本产品禁止用于宇宙航空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

3.客户有责任遵守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以下本产品(包括附件)的附加文件记载的其他的表示(包括规格但不限于此),本公司提醒客户:承担以上客户责任为订购、使用本产品的前提。

4条(本产品送货天数)

1.本产品送货到达所需时日(本产品目录中所记载的发货天数加上运输到客户所在地所需天数,以下简称“到达天数”),因订购本产品的种类、数量、订购时间、送货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则上以本公司业务员所回复天数为准。

2.因传真件的传送环境等原因,客户订购的发信时间和本公司的收信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到达天数的计算,按本公司收到客户订购传真的时间办理。

3.因订购内容不完备、错误,使本公司无法按照通常的接受订购来处理的,因天气、交通堵塞、道路施工等的运输环境上的理由、时期(委托运输公司的年末年初特殊繁忙、各种连休日等)、本产品库存情况、以及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及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在本目录记载的到达天数或业务员回复预计到达天数内到达的,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予以谅解。

5条(本产品的交付)

1.本产品的交付是指配送到客户登记的送达目的地或者订购时指定的送达目的地,完成交付。客户接受本产品时,请在配送人的送货单上盖上收货章或者相关责任人签字。

6条(检查)

1.客户接受本产品1周内确认名称、数量、就毁损、变形、瑕疵(与本目录记载的规格或者是定做品,且根据客户的图纸所指定的式样不相符合的)有无进行检查,有不合格品时请在该期间内通知本公司的相关业务员处理。

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没有收到通知的,视为本产品检查合格。

7条(不合格的处理措施)

    依据前条的检查本产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合格时,本公司会检查该商品,确认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产生的不良状况时,尽快交付更换品或者根据客户的指示退还相当于不合格的价款。

8条(超量交付)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送达了比订购数量多的产品时,与业务员联系后请归还于本公司。退货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但是在送达本产品到进行退货的这段时间内,烦请客户根据该商品的性质,妥善地按照管理者的注意义务进行保管。

9条(本产品的接受与拒绝等)

    发生客户不接受本产品的交付,以及其他因客户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的情况时(包括收货人不在的情况),本公司视为该产品的买卖合同解除。此类情况下,将要求客户支付与该产品价款相当的赔偿金以弥补本公司损失,请予以谅解。但是,本公司考虑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配送等情况后,认为可以另行处理的,不受此限。

10条(不可抗力等的免责)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行政行为的介入,运输单位的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发生产品延迟交付或者不能交付的情况,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期限间内,把该事由的发生情况等通知客户。但是,由此产生的客户损失以及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条(产品订购的变更以及取消)

1.希望变更、取消订购内容时,在本目录记载的相应产品出货日之前,请与相关业务员联系。另外,有因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发货日、配送等相关的原因而不能接受取消的可能。

2.收到取消的联系时,根据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等,有可能要求根据本目录记载的条件支付取消费。

3.除基于本条的规定之外,订购不得取消。本公司不能接受客户的取消要求时,可以参照第12条规定的退货处理。

 12条(退货处理)

1.退货、更换品(以下简称“退货)只要没有以下各项情况的,予以接受。请事先用电话与相关业务员联系,关于退货可否、退货方法,有客户服务部进行说明,客户自接收货物至退货期间,依该产品的性质,妥善地尽到管理者的义务,小心保管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1)订货之日起到本产品做发货处理需要3天以上的;

(2)已经开封、拆包或者使用过(即使仅1次)的本产品;

(3)客户指定的非标件定制品;

(4)有使用期限,且超过该期限的本产品;

(5)根据客户的要求代购的本产品;

(6)因为客户错误的使用方法,导致破损、变质的本产品;

(7)由于嗜好不同(与目录上的颜色或和印象中的颜色不同等)或其他因客户的状况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8)因客户的原因产生污染、破损的本产品;

(9)商品到达日超过2周的本产品;

(10)依据客户的情况而大量订购的本产品;

(11)根据客户的情况缩短本目录记载的交付期进行了交付的本产品;

(12)其他由于本产品的性质,本公司认为不可退货的、和在本目录中规定不可退货的本产品;

2.尽管有前项规定,送达的本产品因本公司的原因而产生破损或者与订购不一致时,本公司只要得到客户的通知,会尽快进行更换或者办理退货。该更换所需的运输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产生破损或者与订购不一致是否原因在本公司,将由本公司判断。

3.在第1项规定的退货情况中,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

13条(保证)

1.本公司确认本产品时因本公司的责任原因而破损、变形、不良(以下统称“不良”)时,客户应当按照要求向本公司不良的详细情况作书面通知。本公司将按照另行规定的保证规定,对本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以下简称“本保证”)。另外,非标定做品不是本保证的对象,请予以注意。非本保证适用范围内的修理或者更换,是有偿的,必须另行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金额。

2.发生以下各项的情况,即使在保证期限内也不是保证对象

(1) 本产品用在生产设备用以外而产生的不良。即非普通商业、工业用途、用于作为搬运目的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的运输工具;人类的诊治、医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用电子、家电等信赖性要求极高的器械;

(2)使用于宇宙航空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产生的不良;

(3)因客户处理上的不注意,出错产生的不良;

(4)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导致的不良。

(5)不遵照本目录记载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产品(包括附件)的附加文件记载的其他的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规格)的使用,导致的不良;

(6)客户自己加工、修理、改造、拆卸导致的不良;

(7)因其他机器导致的不良;

(8)由于没有经验、或者用于原定使用目的以外、或者使用方法不正确导致的不良;

(9)客户违反约定使用导致的不良;

(10)其他在本目录约定的本公司不认可修理、更换的。

3. 根据本产品的性质、制造年月日、规格、有不能够修理或者更换的情况。

14条(本公司责任)

1. 本目录编辑参照JISDINAISI相关产品标准排版设计,所使用材料、品名等各项性能参数参考其标准,所使用原材料均来自中国大陆生产,材料均与国产材料料号相对应(如JIS标准中SUJ2材料对就中国轴承钢材料GCR15,具体请参考相关对照表),请熟悉。

2. 本公司将本产品的规格(包括材料、尺寸等)记载在本目录中,只有当客户接收的本产品与该规格不一致时才承担责任,不对本产品的目的适用性、与其它产品的适合性、互换性、销售期及其他任何保证。同时,关于本产品、本服务产生的直接的、间接的、最终的、附带的或者特别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损坏、不良影响,除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制造方的责任义务以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客户违反使用注意事项时,丧失对本公司要求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因本服务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其赔偿额以客户购入造成该损失的本产品价款为上限。

15条(增值税、付款)

1.购买本公司产品,需客户承担增值税。

2.部份客户购买本公司产品,可能需付预付款,请予以谅解。

3.客户在支付期内怠于支付本产品价款的,不管什么理由,会要求另行支付该未支付价款年利率6%的合同违约金,直至货款支付完毕。

16条(知识产权)

1.客户通过本服务得到的任何信息,在未得到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权利人的许可前,不得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外使用。

2.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问题时,客户对公司以及第三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赔偿责任。

17条(印刷、变更)

1. 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在排版印刷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或遗漏,以本公司产品标准为准,请熟悉。

2. 本产品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系。

18条(协商解决)

    关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参考本规则的主旨,与客户友好协商后决定处理。

19条(规则适用)

    客户利用本目录进行订购时,视为同意本规则,本规则作为该交易合同的一部份予以适用。

    (完)

    规则制定日:201369

    本规则自201369日开始适用